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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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九条; 2.《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二类第九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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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第13号令,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十四条;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发布,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二类第九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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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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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船舶国籍登记 |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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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根据2020 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第六条; 3.《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一类第十七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织评审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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