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
单位名称: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3.11.9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
1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符合“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2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符合“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采用非行政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